□高新法車文斌
  張紅帶7歲的女兒小璐參加由兩家單位組織的自駕游活動,途中不幸突發車禍,一頭撞上同行驢友曾某的車,導致小璐不治身亡。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後,以兩家組織單位未盡到足夠的安全保障義務為由,判令其補充賠償死者家屬損失3萬元。
  據張紅訴稱,當時她帶著小璐及朋友10人,報名參加了縱橫九州俱樂部與東行公司共同組織的“紅原花湖自駕之旅”活動。雙方簽訂協議,約定由兩組織者派出領航車,保障車隊行車安全,併在領行過程中用對講機向成員通報路況。同時要求各車輛必須按編隊行車。
  隨後,自駕游車隊如約出發,張紅的車編號為03,在返回黃河第一灣景點時天降暴雨,領航車只得帶領車隊往回趕。其間,張紅車上的對講機出現故障,曾某駕駛的07號車也未按編隊行車直接超越了03號車。之後,在一個彎道處,張紅剎車不及,一頭撞上停在車道上的07號車尾部,致小璐受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事後,交警認定,張紅駕車追尾,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
  事後,張紅將兩家組織者告上法庭,索賠經濟損失33萬餘元。庭審中,兩組織者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成為雙方激辯的焦點。張紅認為,領航車帶頭超速行駛,沒有及時更換故障對講機,沒有及時通報前方路況、對車隊秩序管理不嚴、編隊混亂等,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因兩被告有失職行為,因此應承擔主要責任。
  對此,兩組織者辯稱,小璐之死是因交通事故引發,這是由張紅交通違法所致,“即使要賠,我們也僅承擔次要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自駕游活動涉及交通安全、游客人身安全等因素,是一項具有較高風險性的活動,組織者應當對旅游者負有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張紅駕車不當導致女兒死亡,是一種直接侵權行為;二被告作為自駕游活動的組織者雖然不能直接控制張紅駕駛行為,但如果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可以促使張紅更加謹慎駕駛車輛,降低危險發生幾率。
  據此,法院認定組織者沒有盡到完全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補充賠償死者家屬經濟損失3萬元。
  (原標題:車隊相撞組織者有失誤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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