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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耿瑩
  土地作為農民獲取經濟來源的主要生產生活基礎,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國曆來重視“三農”問題,但近年來,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頻發,如何破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對於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實現農村社會穩定和諧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自2003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施行以來,新疆哈密地區兩級人民法院每年審理土地糾紛案百餘件。近日,哈密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專門組織工作人員對此類案件的發生原因進行了分析,併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相應的對策。
   發包方或承包方違約現象均多發
  據法官介紹,由於近年來土地承包價格飛漲,土地發包方認為先前收取的承包費太低,如果按現在的市場行情會獲取更大的利益,因此就找出種種理由否認原來的承包合同,加之有些法律意識淡薄的農民承包土地時並未簽訂合同,只是口頭協議,發包方就會很容易否認以前的承包協議。
  哈密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告訴記者,日前發生在哈密市大泉灣鄉的一起土地糾紛中,老張將自己的10畝土地承包給小李,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老張覺得收取的承包費太低,如果按現在的市場行情重新發包每年至少能多收1萬元,於是讓自己的兒子找到小李,說:“父親已將這10畝土地給了我,我現在要轉包給小王。”要單方收回承包土地,由此老張和小李之間產生糾紛。
  另外一種情況是,土地發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先前訂立的合同不滿意,就否認原合同的效力,私自變更合同條款。如一起發生在哈密市現代農業園區的案例,小陳將自己的6畝熟地承包給小劉,雙方口頭約定了5年的承包協議,小劉一次性給付了小陳3年承包費。誰知3年剛過,小陳就告訴小劉,這6畝熟地不能繼續由小劉耕種,要用的話,只能用另外6畝生地。小劉已向這6畝地投入了不少本錢,當然不願意換地,由此引發糾紛。
  法官說,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在農業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方要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要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的生產經營活動。這些都是發包方應當履行的義務。
  據介紹,現實生活中,除了發包方違約外,承包方不履行合同義務也會引發土地糾紛。
  法官說,在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要按照合同約定交納承包費;要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業建設,要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承包方違約引發糾紛的現象,目前基層法院審理的此類案件中也比較多見。
  哈密市陶家宮鎮的老瞿將自己的9畝地承包給小洪,雙方約定承包期為5年,可由於小洪管理不善,交納承包費有困難,就拖欠了兩年承包費。第5年到期後,老瞿要求他交清拖欠承包費並交還土地,可小洪卻以“要交清承包費必須讓我繼續種地”為由,拒絕交還土地,由此引發雙方糾紛。該院民事審判庭的法官介紹說,除了像小洪這種情況外,還有的承包方故意不交納承包費或要求發包方減少承包費,否則就賴著不走。
  除此之外,參加調研的法官還瞭解到,由土地徵用補償費發放問題也引發了多起糾紛。隨著各地工業發展、城市建設或其他項目的迅速發展,徵地賠償的情況越來越普遍。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履行期限一般較長,承包人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一般要進行一定的先期投入,在承包期內,土地被依法徵用,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解除承包合同過程中,因補償問題達不成協議而往往會導致糾紛。
  針對上述情況,如何才能破解或最大程度減少農村土地糾紛呢?一旦發生了糾紛,又該如何處理呢?
  法官建議,首先,承包合同的訂立程序要合法,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對採用招標方式訂立承包合同的要遵守招標投標的法律規定,要按照程序定中標人並與之訂立合同;其次,承包合同的內容要明確、合法,承包合同應當對承包地的面積、履行期限、承包費的數額及交納時間、違約金等內容有明確約定。對於已經生效的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違約,更不得單方解除合同。
  法官還建議,土地糾紛最好先找基層調解組織解決,一旦產生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最好不要直接找法院,建議先找農村基層調解組織,由基層調解組織進行調解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16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通過調解結案,可以避免法院審理周期長等問題。  (原標題:基層法官建議:簽訂承包合同程序內容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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